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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長未善待社福團體?公訓處澄清說明

  • 發布機關: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

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新聞稿
發稿單位:總務組
發稿日期:107614

聯絡人員:吳睿芬02-29320212分機3610932346648

新聞聯繫人員:許嘉惠02-29320212分機6550912225101

 

市長未善待社福團體?公訓處澄清說明

有關社團法人台北市角落關懷協會(以下簡稱角落協會)稱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(以下簡稱公訓處)拘泥法理、不通人情、未善待身心障礙公益團體一案,公訓處說明如下:
 

公訓處與角落協會所訂之公用房地使用行政契約,係由公訓處與角落協會雙方簽訂之契約。今公訓處因原約到期,同時為使場地使用符合使用執照用途之登載,並參考講座及學員之意見,將該場地收回並設置講座及學員交誼空間,回歸公訓處為訓練機構之本質,本案實為公訓處之獨立作為與市長之政策無干。
 

公訓處自10610月著手辦理「107年提供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或機構辦理庇護性商店案」,於1061212日第一次上網公告招標、1061218日截止投標,僅有角落協會投標,至1061219日開標,因角落協會檢附之投標文件,不符招標規定,爰由公訓處當場宣佈廢標。公訓處復於10719日第二次上網公告招標,為增加廠商準備時間及廠商投標意願,截止投標日期訂於107122日,惟並無廠商投標,經公訓處當場宣佈流標。因二次流(廢)標,公訓處依「流(廢)標後續處理作業程序」檢討相關招標內容,發現公訓處招標之標的,其使用執照之登載均為「公務機關」,故於10721日停止招標,後續並召開跨局處協調會議、內部討論會議,並參考講座及學員之意見,將該場地收回並設置講座及學員交誼空間,回歸公訓處為訓練機構之本質。
 

公訓處於契約到期(1061229日)前,即已通知角落協會應辦理搬遷及相關點交作業,之後公訓處又本於照顧身心障礙公益團體之立意,爰於107314日,邀集角落協會人員協調後,雙方協議於三個月內進行搬遷(即協會應於107614日前完成搬遷作業),並無協會所稱「悄悄逐出」之情事。
 

又角落協會於107613日致電公訓處,表示恐須延至629日始可搬遷完畢。公訓處本於善意提醒,角落協會仍應依約於614日搬遷,惟如須其他場地暫放物品,公訓處可另依公訓處場地收費基準規定,於107615日至629日租借角落協會場地並收取新台幣77,520元之使用費,絕無每日收取7萬餘元之情事。